近几年来,在我国各大城市进行的大规模旧城改造建设,通过房屋拆迁,不同程度地提高和改善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的居住条件。因为房地产开发与房屋拆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涉及房产、土地、拆迁补偿、建管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而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所以单项突进必然引发矛盾。
大规模的市政拆迁,首先导致的结果是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在清理过程中也有很深的经济利益链条的驱使。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产的评估公司是由拆迁人委托的。有些评估机构经不住利益诱惑,与拆迁单位串通,做不实评估,导致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和拆迁人,行政行为和商业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导致政府职能和角色界定不够清晰或者政府有意越界,从而将自己置身于纠纷的漩涡中而进退失据。比如说,房地产公司要拆迁某处房子进行开发建设,就要经过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得到批准开发的前提就是必须用其指定的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能够达到30%,,那么拆迁公司的利润能到百分之五六十。一些地方在土地开发和拆迁立法、执法和行政过程中,都渗透了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房地产商的利益时常得到袒护,房屋何时拆迁、补偿金额多少、居民如何安置,都是拆迁公司说了算,被拆迁户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商议、讨价还价的权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越来越成为稀缺的资源,围绕着土地占用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的土地使用和开发实行的是国际上较严格的土地政策,一般来讲,在土地开发中,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是没有权力批准建设用地的。但从披露的一些土地违法案件来看,县、乡两级政府动辄就能把成百上千甚至过万亩的土地批准出让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大大超出了土地法规所定的批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