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技术方案,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就无从谈起。尽管国外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被认为是成熟的,但这恰恰是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所以,在国内尚没有大力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时候,就应该首先花大力气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工作。实施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战略和技术方案,仍需要有针对我国实际的科研工作基础。科研工作主要应集中于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方法、建筑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方法,再生建筑材料的市场化措施,开发简单的分析方法用于鉴别再生材料与环境的相容性等方面。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是一个复杂的废物循环利用过程,在此过程中,须同时处理好两个重要的环节:1) 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2) 回收后的再利用。
这两大环节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缺一能不。建筑垃圾不进行分类回收也就无法利用,分类回收后不进行相应的利用也就失去了分类的意义,同样也不能进行资源化。国内有一些城市和社区也曾经试行过建筑垃圾分类投放,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同时也因没有解决好分类收集后建筑垃圾的利用问题,因此,较终没有很好地坚持下去。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方面,应禁止填埋还可利用的建筑垃圾,有义务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来利用其建筑垃圾。要强调产生垃圾的单位首先自己要有解决资源化利用的条件,或支付较高的处置费用委托其他单位帮助处置。凡利用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不少发达国家均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比如,欧共体的FAST 规划,把资源的再生利用与信息、生物技术和就业并列为四大课题之一。前苏联也完成了“完善在国民经济中利用再生资源”的立法。日本在垃圾资源回收方面也居于前端地位,町田市成立了一个废物再利用文化中心,把废物回收、资源再生利用提高到民族新文化的高度等。中国目前相关的法律及对策还很不健全,因此中国各级政府应借鉴国外前端的管理经验,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出一套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清运到分类、利用的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来引导和约束公众行为。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管理上,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实施意见,政府办公会可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如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制度,这样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要让会与建筑垃圾打交道的每一个人都知道建筑垃圾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同时提高建筑工人的环保意识,并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较新技术和工艺方法介绍给大家。
一旦颁布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的法律,就应该通过严格的监督执法来使法律得到确实的遵守,做到令行禁止,有法必依,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