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面对着战争留下的满目废墟,德国尝试着将满地的建筑垃圾进行循环利用,以满足战后大规模的重建对于建筑材料的刚性需求。在对于建筑垃圾进行再利用的实践中,德国注重开展循环经济相关的立法,据不完全的统计,自上世纪 70 年代开始,到今天德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超过 180个与垃圾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建筑垃圾资源化(主要集中在回收和利用方面)的重要法规将近数十个。实际上,作为最早探索循环经济模式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提出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的国家,德国不仅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立法层面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其管理法规和政策早已融入到社会、经济以及日常的生活当中,而且其司法与执法方面的建设也发展得比较成熟。
从二战后大规模对于废墟下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实践到如今德国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独步全世界,期间对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法律规制经历了漫长的修改与完善,综合来看主要集中在两个重要的阶段:好的阶段集中在上世纪 70 年代初至 90 年代中期,表现为建筑废弃物处理模式的转变。二战后自上世纪 70 年代,德国的城市在城市化过程中能不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国内的建筑垃圾堆放场疏于管理,使得建筑垃圾的污染开始凸显,面对这一不利局面,德国政府在 1972 年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规定了通过污染者付费、关闭不达标的废物堆积场、废弃物规范化处理等方式来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肯定了污染者付费这一制度,并规定了对于垃圾的处置要规范化、无害化,自此开始推行末端处理废弃物的模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快,末端治理无法缓解城市垃圾不断增加的趋势,与之对应的关于城市垃圾的相关处理费用却不断地增长,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到了上世纪 90 年代,德国政府面对着原来越严重的城市垃圾处理问题,将《废弃物处理法》进行重新的修订,同时将该法的名称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开始明确对城市垃圾中的建筑垃圾要坚持预防优先和再生使用的原则,尤其是将“源头治理”的理念引入到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中来;第二阶段则是从德国政府于 1994 年出台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开始,规定了德国在废弃物处置方面的基本原则:避免废弃物——处置废弃物——利用废弃物,并在此后于 1998 年修订时增加了生产者之外第三方的代为履行责任,在更大幅度上对生产者的环境责任进行了规范,接下来陆续颁布配套的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法规,如《资源闭合循环与废弃物处理法》(1996 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 年),逐渐建立起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法律体系。
1996 年颁布的《资源闭合循环与废弃物处理法》,明确了废弃物的生产者、处理者等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 1998年进行修改的《包装法令》中,第 6 条和第 9 条规定在由政府建立的德国废弃物处理系统基础上,建立由允许个人参与运营管理的废弃物处理系统,这两大系统共同组成“DSD 二重回收体系”。在建筑垃圾回收骨料的标准规范方面,德国工业标准 DIN4226-100 规定混凝土垃圾、建筑碎块、砌砖碎块以及混合碎块这四种建筑垃圾均可作为再生骨料来源,该标准还对再生骨料的具体成分以及密度与吸水性等进行了规定。
德国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推广十分重视,尝试了许多有益的方式。其实早在 1978 年,德国便作为世界范围内好的个实行环境标志的国家,在国内的各个行业实行产品标识制度。环境标识制度主要是要求企业在生产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统一的标志,该标志意味着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且其各项环保指标贯穿于生产、消费、使用、回收处置等过程,不仅大大降低了产品对于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而且还使得资源的回收利用更加统一化、好的化。政府对于实行环境标志的企业予以适当的补贴,并引导社会大众认识到环境标志的重要作用,促进其购买行为倾向于具有环境标志的产品,间接地促使企业自觉生产有利于环保的产品。
德国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开展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对于建筑垃圾的细化分类高达 20 多种,目前德国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高达百分之九十,同时还因此创造出巨大的利润,有数据显示,德国仅处理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一项的年营业额已经超过了 20亿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