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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模式

浏览 发布时间 22/12/29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据估计,2005年,全国城市建筑垃圾排放总量超过4亿t。2006年,仅上海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就达2500万t,飞速增长的建筑垃圾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也引起政府及民众的关注和重视。2005年6月1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已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然而,建筑垃圾处理涉及诸多环节,任何环节的疏漏都会带来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猛增,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污染道路等现象较为严重。21世纪以来,这种情况得以初步改善。部分大、中城市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相继颁布了建筑垃圾或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初步建立了建筑垃圾申报及审批制度,收运车辆也得以初步规范化。少数城市还建设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等消纳设施。现对国内典型城市的建筑垃圾处理现状进行介绍。

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负责全市渣土日常管理工作,受理跨区、县工程以及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渣土的消纳(回填)申请等;区、县渣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管辖区内渣土消纳申报管理、渣土消纳场管理等。2006年12月起,北京市规定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必须持有绿色环保标志,并安装符合《流散物体运输车辆全密闭装置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机械式全密闭装置,施工单位要优先选用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承担渣土砂石等的运输工作。

北京市每年设置20~30个建筑垃圾消纳场。这些消纳场大部分设在五环以外,主要是将现有大坑、窑地等经过整理,设置照明等设施,消纳场由企业经营,并按照市场化的物价标准向运输单位收取费用。

199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并于1997年以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进行了修正。2005年起,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管由区(县)负责,市渣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规划、协调、政策研究、检查考核等宏观管理。

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以车辆运输为主、车辆运输加船舶转运为辅,车、船均采用了GPS定位、IC智能卡监控技术,有效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船作业状态监控管理。建筑垃圾末端处理通常采取回填标高、围海造田、堆山造景等方式。2003~2005年,以标高回填、工程回填、绿化用土等方式处理的建筑垃圾约占年产生量的60%;以围海造田方式处理的建筑垃圾占年产生量的30%;其余10%以临时堆放、弃置等方式处理,还有1座利用废弃混凝土块制作砌块和骨料的资源化处理厂,年处理能力20万t。

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建筑垃圾的管理等工作;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建筑垃圾。深圳市在强化渣土运输规范管理方面,率先对近5000辆泥头车实施了密闭加盖;在防止道路污染方面,深圳对全市施工工地实行地毯式、24h监督管理,规定运输车辆运行线路和运输时间,实行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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