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重要作用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将生产者的环境保护责任一直延伸到生产、销售、垃圾处理等环节在内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生产者在生产阶段对产品的制造与性能负责,减少生产过程中垃圾的产生,而在销售环节与垃圾处理环节也纳入生产者,则可大大减轻消费者的处理负担,还能促使生产者从一开始就重视产品质量。
根据国外经验,一般有强制式、自愿式和协定式三种。强制式实施模式指的是在法律上对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回收利用率、对应处罚进行明确规范的模式,这也是欧盟和日本已经在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模式;自愿式实施模式则与强制式模式相反,主要依靠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对其使用后的产品进行回收资源化利用的模式,美国使用的是该模式;协定式实施模式是指由多家企业联合组成的行业协会和政府协商签订企业承担废弃产品环境责任协议的模式。
由于我国各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加之民众参对环境保护尚未形成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的配套硬件设施较少,强制式实施模式会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强制性的生产者责任延伸模式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分配、建筑垃圾回收体系的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国家标准等内容,将建筑垃圾产生方的责任贯穿到资源化过程的每个阶段。
2、发挥中介组织回收建筑垃圾的好的作用
建筑垃圾能够资源化利用的最大前提就是能够保证建筑垃圾能够被充足地回收起来,进而保证原料的充足,这就要求建筑垃圾的回收要好的而完善。在建筑垃圾回收的阶段,可积极借鉴德国的废弃物中介组织回收的模式,积极建立建筑垃圾回收中介,其组成企业可以在支付相应的许可费后使用该中介机构的标志,持有该标志的企业能够享受到由专业化的中介组织对其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并将建筑垃圾送到专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实际上,中介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不会与建筑垃圾资源化过程中的各利益主体产生利益关系,不仅如此,而且能够以其自身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水平吸引各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放心的交于其进行回收。除此之外,中介组织的介入可以更好地衔接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使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各个环节间链接更为紧密。
3、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能不忽视
经济杠杆的运用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政府的运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也是显得十分的突出。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做得比较的国家,如美国实施环境押金制度,德国运用生态税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计初衷和实施目的均是通过市场与经济结合的方式以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进行控制。经济杠杆的使用,能够将补贴的费用以及税收的优惠以经济利益的相对提高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发展。
事实上,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进行经济杠杆促进,其形式可以说是非常之多,无论是税收,还是补贴,亦或是政府优先采购等形式,都能够形成一定的利益吸引,建筑垃圾产生的一方和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的企业一方均可以在采取一定措施达到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提供的利益,比如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会千方百计地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产出更加更好的资源化产品,还能进一步打开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市场,以政府的采购使用为标杆,树立资源化产品的运用典范,促进建筑行业消除疑虑,积极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
4、降低建筑垃圾资源化成本以打开市场
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期间涉及到诸多环节,而每一个环节的畅通都是需要耗费经济成本的。在回收阶段,回收成本包括社会经济成本和环境成本两大方面。如果不回收而直接作为废弃物处理的成本则包括无害化处理成本、无害化处理后的环境成本和生产再生产品的机会成本。从社会福利角度来看,只有当回收的经济成本加上回收所造成的环境成本小于不回收直接作为废弃物处理的成本时,建筑垃圾的回收才是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的。
将建筑垃圾的边际处理成本内部化、显性化,充分考虑到对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的经济与环境成本,从经济上制约参与主体尤其是微观主体的行为选择。在决定回收什么、如何回收、如何资源化等方面,我们要对其所需的经济、环境成本进行综合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