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RILEM标准中,明确规定标准规范的对象为粒径不小于4mm的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并将其分为I类、II类和11<类。其中,I类主要来源于碎砖石;II类主要来源于废混凝土块;11<类为再生骨料与天然骨料的混合物,且天然骨料须占骨料总质量的80%以上,同时,I类再生骨料占骨料总质量百分比不得超过10%。并在标准中进一步提出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级分类具体要求。
在满足表1要求的基础上,再生粗骨料满足级配、静强度、耐磨系数、氯离子含量等相关性能要求与环境条件要求的前提下,三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制备相应强度等级的素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
该标准针对颗粒密度不低于1500kg/m³,的用于混凝土和砂浆的再生骨料提出了一系列专门规定。首先,按照来源形式将再生骨料分为四类:1类来源于废混凝土块;2类来源于拆除物块体;3类来源于废砖石;4类来源于废瓦砾。分别对这四类骨料的组成、密度、酸溶氯盐含量、抗干缩性能等相关性能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在日本JIS A 5021 ~ A 5023 系列标准中,针对高品质再生骨料(再生骨料H)、中等品质再生骨料(再生骨料M)与低品质再生骨料(再生骨料L)分别制定独立标准,提出具体要求。这三种品质的再生骨料同样来源于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改造等过程,根据最终再生骨料的具体用途,配合不同技术水平的处理生产工艺设备制成。在标准中明确说明:高品质再生骨料可用于制备普通混凝土;中等品质再生骨料用于生产桩、耐压板、基础梁、钢管混凝土等;低品质再生骨料用于生产垫层混凝土和对强度、耐久性不作要求的制品。与此同时,在日本标准JIS A 5308-2009《商品混凝土》中规定仅有高品质再生骨料可用于制备商品混凝土,作为普通混凝土和道路铺装混凝土使用,而高强混凝土等则不能采用高品质再生骨料。
日本标准中明确将再生粗骨料与再生细骨料区分开来,并针对性提出具体的品质、性能等相关要求。
纵观上述三部(系列)标准,德国标准和日本标准规定的对象包含粗细再生骨料,日本标准更是分别针对再生粗骨料与再生细骨料制定要求,而RILEM标准则明确规定的对象为再生粗骨料。这也反映出当前世界范围内采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普遍情况,即对采用再生粗骨料制备相应混凝土已形成共识,而对在混凝土中采用再生细骨料尚未普及,仅在日本标准中提出当其满足一系列具体要求时,方可用于制备指定品种的混凝土。
以再生粗骨料为研究对象,分析发现这三部(系列)标准中均将再生粗骨料按照不同的密度要求进行分类,考核的密度指标均为表观密度,不同的是RILEM和日本标准采用的是干表观密度,而德国标准采用的是饱和面干标准密度。针对再生粗骨料而言,日本标准中最好的级(再生骨料H)对应干标准密度为2500kg/m3 , RILEM标准中干表观密度下限值最高的“111类”再生粗骨料对应的干表观密度的最小值为2 400kg/耐,德国标准中饱和面干表观密度下限值最高的“1类”和“2类”再生粗骨料对应的饱和面干表观密度最小值2 OOOkg/耐,上述相应指标基本已接近普通混凝土用天然粗骨料相应指标值。进一步分析发现,对应密度指标最高的日本为天然资源有限的岛国国家,以保护环境和资源为好的大前提,通过技术水平较高的工艺配套精细化程度更高的设备装置,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还原,最终得到的高品质再生粗骨料,其性能可与天然粗骨料媲美。而RILEM标准中规定的“111类”再生粗骨料为再生骨料与天然骨料的混合物,且天然骨料须占骨料总质量的80%以上,这也有效确保了品质。在德国标准中则是通过控制再生骨料的生产来源以保证其最终处理得到的再生骨料品质,如规定“1类”来源于废混凝土块,"2类”来源于拆除物块体,由于来源物质的密度指标相对较高,故可保证经再生处理获得的再生粗骨料产品的密度指标符合使用要求。可见,在标准中规定科学合理的性能指标,如密度指标对再生骨料进行相应的等级划分是可行且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