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发达地区或国家采取的都是“建筑垃圾源头削减战略”,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则采用科学手段,使之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特别是管理上的许多方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999年,香港建筑行业每天要产生大约37000t的建筑垃圾,且还在迅速上升。专家预测,如果照此下去,到2015年之前香港的垃圾堆填区将被耗尽。为此,香港政府首先对建筑垃圾设立了一个管理目标:①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②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和循环再造的成效;③减少堆填区的建筑垃圾接收量。
采取的主要措施为:①推行堆填区收费计划;②鼓励把混杂的建筑垃圾分类;③鼓励把建筑垃圾回收再用;④改善设计和建筑管理,避免产生建筑垃圾,尽可能减少这类废物。
此外,香港政府通过立法管制废物,《废物处置条例》是管制废物的法例,监管范围包括废物的发收集、处置及废物进出口。针对工人减费意识薄弱,为此香港政府于1998年制定了“废物减少纲要计划”,于1999年2月成立减少废物委员会,专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
日本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可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从1974年起在建筑协会中设立了“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委员会”,在197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
日本对建筑垃圾的指导方针是:①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②建筑垃圾要尽可能的重新利用;③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适当予以处理。
东京在1988年对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已达到了56%。目前在住宅小区的改造过程中,已能实现建筑垃圾就地消化,经济效果显著。
美国是较早提出环境标志的国家,美国政府制定的《好的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鼓励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而对建筑垃圾的填埋处理收费较高。如美国在混凝土路面的再生利用方面成绩斐然,1984年至1985年间,仅八个州就拆除和再生混凝土路面160mile。近几年来,联邦和各州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了各种利用废料生产建材的计划。同时,美国还注重激发人们对废料利用的关心。
丹麦在1989年与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实施了统一的北欧环境标志。丹麦政府非常重视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建立了一个以技术、科学和组织结构,以及管理工具密切结合的联合系统,确保了对主要废弃物流动的控制和对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如今约有90%的建筑垃圾得到了重新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