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在我国之前,因此较早的面临建筑垃圾的处理问题。他们在建筑垃圾的处理方面,经验丰富,技术成熟,设备先进,建筑垃圾的回收会用率高,建立了产业链,相关政策法规完善,公民的意识观念很强。
日本作为一个资源匮乏的国家,对于建筑垃圾的回收回用重视程度很高。在上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就开始了对建筑垃圾进行系统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政策,引导建筑垃圾相关产业的发展。在1977年,日本实施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上使用规范》,明确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标准。在1991年,政府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行业的法规,保障了行业内相关企业的发展。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尽量在源头上减少,最好能直接进行消化,最大限度的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回用效率。现在,日本的很多地区,建筑垃圾的回收回用效率达到了99%以上。在改造工程中,住宅小区实现了对建筑垃圾的完全处理。
美国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最早的国家之一,现在的建筑垃圾的再生行业已经非常成熟,再生产品也得到了较好的利用。在1915年,美国就开始对公路上的废旧沥青再生利用。经过将近一百年的发展,美国对混凝土沥青废旧物的利用率已经达到了100%。美国政府制定了建筑垃圾企业的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在《好的基金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企业都必须妥善处理本身所产生的废弃物,更加激发了相关企业处理废弃物的研究热情。
德国作为世界上工业和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最早制定了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相继实施了《废物处理法》、《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等法律,促进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也出现了一大批相关方面的企业。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环境标志的国家,大大促进了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德国政府一方面通过较高的垃圾处理费用保证建筑垃圾回收企业的收入,同时通过财政补贴使再生产产品的价格较低,有利于企业的销售。德国拥有世界上生产规模最大的垃圾处理厂,整个的建筑垃圾处理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产业链,为德国的环境保护做着巨大的贡献。
综合发达国家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经验,从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角度分析,在源头产生阶段减量化,在回收运输阶段精细化,在再生利用阶段资源化,是它们很好地处理建筑垃圾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政策,明确再生产品的质量标准,营造整个产业健康发展的大环境,重视科研投入,引导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业茁壮成长,保证整个行业的繁荣。相关企业不断的探索新方法,发明新技术既要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又要保证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不断提高。上述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